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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广告演出及明星肖像代言合同书范本


    广告演出及肖像代言合同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北京星冠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艺  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艺员  (以下简称:艺员),为甲方“--------”产品担任平面代言人,用于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为该产品拍摄“ ---”产品系列之宣传广告。乙方及艺员接受聘请,甲乙双方为此合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同意付乙方人民币RMB       元(下文称“酬金”),乙方同意参加本合同规定项下的所有演出服务。

    二、酬金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

    1.酬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2. 酬金为税后净款,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在本广告内所收取酬金的一切税款。

    3.本合同签订当日内付总酬金的30%,即人民币RMB       元(大写:圆整)。

    4.广告首次拍摄工作日前十日内付总酬金的40%,即人民币RMB      元(大写:      圆整)。

    甲方于首次广告拍摄前三日内付总酬金的30%,即人民币人民币RMB   元(大写:      圆整)。

    5. 甲方在支付乙方第三期酬金的同时应将全部酬金的完税单据一并交给乙方,

    6.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或完全交付酬金的完税单据,乙方及艺员有权拒绝参加广告拍摄工作。同时,本合同无须通知即自动终止。乙方及艺员按本合同规定的未完成义务也无需继续履行。乙方已经收取的酬金不予退回。

    三、为完成拍摄工作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1.艺员需离开北京或其他工作地到外地拍摄时,甲方需提供及支付艺员及乙方有关工作人员演出期间的机票、膳宿及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机票:提供乙方艺员、经纪人头等舱往返机票;乙方两名助理及化妆师、发型师四人经济舱往返机票;或往返至北京或乙方艺员工作地的最佳交通工具。

    (2)酒店:提供艺员行政套房一间;提供乙方工作人员标准房五间(与艺员同一酒店),并负责一切膳食及当地豪华房车租用费用。甲方为乙方预定的酒店应征得乙方的认可。

    2.艺员指定的化妆师、发型师及广告美术指导的服装造型费和服装材料费。具体标准为:化妆师每天人民币  壹万  元整,发型师每天人民币 壹万  元整,服装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所有款项要在工作开始前付清。工作时间超过壹天的以当时通知价格为准。

    3.乙方艺员在拍摄广告期间,患病、受到意外伤害所需的医疗费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

    四、艺员需提供如下各项演出服务:

    如甲方需要艺员参加影视拍摄次数,在乙方及艺员同意的情况下,则甲方须每次另付艺员酬金人民币RMB       元(大写:      圆整),酬金应在工作前三天付清。艺员工作时间及乙方随行人员新增活动的其他待遇和费用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待遇与费用涉及的款项在拍摄当天工作前一次性付清。

    拍摄影视广告每次不超过 一 个工作天,每天不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工作时间从中午12:00开始。此工作天数不包含艺员从其他工作地到达广告拍摄地的差旅时间或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但包含拍摄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化妆、发型、服装造型等)。

    2、平面广告:

    (1)拍摄次数为:两次。

    (2)拍摄时间为:

    (3)拍摄地点为:

    平面广告拍摄每次不超过 一 个工作天,每天不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工作时间从中午12:00开始。此工作天数不包含艺员从其他工作地到达拍摄地的差旅时间或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但包含拍摄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化妆、发型、服装造型等)。

    如甲方在协议期间需要艺员参加多于甲方所规定的平面拍摄次数一次,在乙方及艺员同意的情况下,每次需另付艺员酬金人民币RMB       元(大写:      圆整),酬金应在工作前三天付清。艺员的工作时间和乙方随行人员待遇新增活动的其他待遇和费用按合同相关规定力理。待遇和费用所涉款项在拍摄当天工作前一次性付清。

    3、公关活动:

    共***次,每次一个工作天,每天活动自开始至结束,时间不超过二小时,不足二小时亦作一天计算。乙方需带化妆师、发型师,其劳务费由甲方承担。所有乙方随行人员的交通、住宿由甲方承担。各类人员的住宿及交通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公关活动时间安排,甲方应提前与乙方联络商谈。公关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由甲乙双方协调确定,但最后以乙方书面同意的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公关活动的工作时间并不包含艺员的差旅时间,但包括化妆、发型时间。

    如甲方需要艺员参加公关活动多于上述规定次数,在乙方及艺员同意的情况下,甲方须在活动前三日一次性另付艺员酬金人民币RMB       元(大写:      圆整)。艺员工作时间及乙方随行人员新增活动的待遇和费用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应支付给随行人员的待遇和费用在活动当天工作前一次性付清。

    4.有关一切拍摄工作的日期、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需作更改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按新计划执行。

    5.如果平面广告或影视广告需要重新补拍时,甲方需提前两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将根据艺员档期与甲方确定拍摄时间,酬金另议。

    五、广告使用

    甲方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栽有艺员形象的广告:

    平面宣传印刷广告:包括公司简介、宣传画册、海报、室内外灯箱、广告牌、终端展示、路牌、报纸、健康杂志,车身广告,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人行立牌。

    六、制作方面:

    1.影视广告片的拍摄及制作机构为                        公司。

    2.如需拍摄影视广告,则所有广告拍摄的导演、美术指导和平面广告的摄影师由乙方指定。美术指导及摄影师拍摄制作、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平面广告在拍摄前十天,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拍摄脚本,由乙方及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由乙方指定的摄影师进行拍摄。平面摄影中涉及的产品不得超过 十 套服装。摄影师拍摄后将通过甲乙双方的认可筛选出  20  张照片呈交给甲方使用。

    4.如拍摄影视广告,则影视广告片在正式拍摄前十二天,甲方需向乙方提交故事版本、脚本、旁白、制作人员名单及演员形象创意,乙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并通过甲方、导演及乙方艺员的讨论,三方均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拍摄。

    5.甲方应保证拍摄该广告的内容不会影响到乙方艺员的健康形象,所拍摄的广告不含色情、裸露及其他暴力内容。

    6.在平面及影视广告的拍摄当中甲方应保证拍摄现场的安静、有序,除主要工作人员外不得其他人员在拍摄现场逗留围观,除拍摄用的摄影机及摄像机外不得多于一台照相机一台DV机的现场剧照、花絮拍摄。

    7.在广告平面照片和影视录相拍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派拥有授权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对照片及影视录象成片的质量当场决定是否认可。如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认可的,应在拍摄后的三日内认可。照片及影视录象一经双方认可,甲方不得以质量原因拒收或要求乙方重新补拍;乙方不得以质量原因阻止甲方使用。否则即为违约,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定期及使用权:

    1. 所拍摄的广告版权归甲方或客户所有,该广告仅限于中国大陆的广播和影视媒体使用,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

    2. 拍摄的剧照及花絮版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及客户保证除以宣传本合同规定项下的产品为目的外,不得将剧照及花絮作为任何其他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否则即为违约。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3. 根据本合同制成的****产品平面广告(及相关印制品)的使用时间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期限为贰年。

    4. 甲方如有意续签合同,必须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的权利。

    5.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如甲方不再续约,甲方应当立即停止继续播放广告片,和停止在平面广告上使用“艺员”肖像,并向乙方、经销商及传媒单位出具停止使用艺员肖像广告的书面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在合约到期后15天内全部收回协议地区内的所有平面广告。

    6. 如果甲方在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含艺员肖像的电视及平面广告,甲方即构成违约侵权。为此,甲方必须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违约侵权天数乘以人民币贰万元计算。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客户有权在所有休闲服产品促销活动中,运用或提及艺员姓名,和使用艺员的签名,但不能影响艺员形象,并事前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未经合同当事人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他人公开或透露本合同条款中财务上或其它方面的任何信息(除因要咨询法律人士外)。

    九、甲方对该产品的质量与使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及其他原因导致伤害引起纠纷的,由甲方处理。如因此造成乙方和乙方艺员利益受损,甲方应当赔偿。

    十、乙方的义务

    1. 本合同有效期间,“艺员”不再受聘于其它任何在本合同规定地区内使用的休闲服产品广告。其它服装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正装、西服、羊绒羊毛衫、保暖内衣、运动服等均不在限制范围内。

    2. 乙方及艺员应配合甲方拍摄前的各项相关事宜,保证以其专业技能及良好的身体、精神状态来进行拍摄工作,并遵守拍片通告及时间、地点等合理规定。

    3. 告未公开前乙方及艺人有义务对拍摄内容保密,防止同类产品仿效,乙方及艺员不发表有损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言论。

    十一、 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履行义务,并保留要求赔偿之权利。

    十二、除双方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协议或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且双方保证此协议书一切条文皆为保密。如一方有泄露,另一方有提出赔偿之权利。

    十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法裁决。发生任何争议是以及就任何争议进行诉讼时,无损双方在此协议书下之任何权利,包括不限于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乙方收到第一期款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续签补充条款,及增加合同附件。

    十五、本合同签订地为     市。

     
     
     
    甲  方:------------------  乙  方: ----------------------

    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艺  员:

                               证件号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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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北京星冠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北路首开东都汇A座1402
    明星经纪人:宋先生  电话:13611123283   网址:
    http://www.xyxym.com    邮箱:19377753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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